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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庭辩护一定要穿律师袍吗?

来源:www.mbaonao.com  时间:2023-01-29 11:47   点击:29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律师出庭辩护一定要穿律师袍吗?

对于过去的一些人来说,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可能在平常的生活当中,并不会与律师有着过多的接触。但是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凡涉及到法律问题,都会找到律师来为自己答疑解惑,或者是进行辩护。我们在看电视剧或者是电影的过程当中,看到律师在辩护的过程当中侃侃而谈。不仅被这样的一种法律知识所征服,同时认为律师袍也是非常得体并且庄严的。

辩护时是不是一定要穿律师袍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律师在上庭辩护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穿着律师袍?其实根据行业内的规定,律师在上庭的时候是一定要穿律师袍的,这样表达着对法律的注重,也是行业内的一种规定。但是有一些法庭或者是一些较小的案件,对于律师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需要律师穿着得体,并且避免庸俗就可以了。但是绝大多数律师还是非常尊重并且遵守这种行业规定的,在上庭辩护的过程当中一定会穿着律师袍。

不穿律师袍怎么办一些较小的案件,可能对于律师袍并没有太多的规定,所以另一些律师即便是穿着西装也可以上庭辩护。而一些较大的案件或者是较为注重这种规定的法庭,一定要求律师穿着律师袍才能够上庭辩护,不然律师就会由于违反行业规定而接受相应的处罚。所以说绝大多数律师为了避免触犯行业规定,在上庭的过程当中一定会穿着律师袍。

与影视剧有所不同当然我们所看到的律师袍,其实与一些影视剧当中的也是有所不同的,一些影视剧当中的律师袍,包括律师专用的假发,可能会在一些港剧当中出现,但其实这样的一种穿着是稍微偏英式和美式的穿着。而绝大多数律师在上庭辩护的过程当中,其律师袍就是一件黑色的袍子,并且在律师袍外部别有律师徽章。而一件黑色的律师袍,看起来是非常庄重的,这样在辩护的过程当中,能够更好的对角色进行区分。

有一些地区对律师辩护过程当中的律师袍,也是有着相当明确并且严格规定的。在面对这种规定的时候,作为律师自身一定要进行遵守。所以绝大多数律师在脑海当中已经形成了这种意识,上庭的时候一定会穿着律师袍。

律师出庭辩护的话,当然要穿律师袍了。因为这是一个非常严格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而且这也是基本的礼仪。

是的,是因为律师出庭必须要穿上这样的衣服,这样才能够保证在这个过程中让自己的权威得到保护,同时也是需要让自己维护自己的当事人。

没有这个要求,很多小城市的律师基本上不会这样的,现在穿正装就可以了,那种衣服太夸张了。

二、出庭费一般多少钱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时,首先要交纳的是受理费用,而受理费用要依据案件的类型和是否涉及财产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鉴定人员出庭费用的标准

法律分析:目前,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偏向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鉴定人出庭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四、律师事务文书有哪些

(一)律师实务(事务)文书的涵义

      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从事的各项法律业务活动中需要制作或代书的各类文书的总称。它是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括动的重要文字工具。是更好地发挥和实现律师职能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律师工作的实践证明,律师的业务活动是多方面的。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可以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入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还负责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等等。而在参与上述活动中,就需要制作相应的文书或为当事人代书诉讼文书和其他非诉性质的法律文书。所有这些都属于律师实务文书的范畴。在上述诉讼或非诉活动中,这些文书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如制作符合要求,还能在各项法律活动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如

      律师事务文书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制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律师事务文书的作用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各项具体法律服务工作中,都必须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为当事人代书,或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文书;凭借律师使用的法律文书,参与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以实现维护法律实施、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律师参与的法律服务工作,或涉及诉讼活动,或涉及非诉讼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对律师使用的文书也都有较严格的要求。目前部分的律师文书已由我国司法机关制订了统一的格式,另有部分律师文书,虽尚无有关领导机关制定的统一格式,但也有约定俗成的书写规格。所有律师文书都需要制作具有规范作用的文书范例。

      律师的根本职责在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给有关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因此,律师文书自然也是为了实现律师的这一根本职责而制作的。举凡涉及诉讼的律师文书,不论是为当事人代书的文书,也不论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文书,都对推动诉讼活动的进展和诉讼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律师代书的起诉状、答辩状就是具有这种作用的律师文书。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法律建议书或法律意见书,对于解决委托单位或顾问单位面临的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外涉及非诉讼的律师文书,同样具有帮助执法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重要作用。如为当事人代书的各种非诉讼申请书,有助于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解决(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等),律师参加仲裁活动拟写的纠纷调解书,对于解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量。

      律师事务文书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手段和真实记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对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宣传法制、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律师业务范围及律师事务文书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业务常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划分角度:

      1、从性质上划分。从律师参与的法律业务活动的不同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和非诉文书。

      (1)诉讼文书:诉讼就是通常说的“打官司”,诉讼文书是指涉及打官司的文书。为律师作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代书的各种书状类文书,包括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各类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以及刑事案件的申诉状和各种申请书等,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单独作为一类文书,制定了统一的格式。这些格式是律师代书书状文书的依据。此外,还有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一些自用的文书。如各种笔录等。

      (2)非诉文书:非诉文书是指那些不涉及“汀官司”,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这就是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需要制作的文书。如有关仲裁、商标、专利、公证等方面的申请书;反映当事人某些法律行为的文书,如遗嘱、分单、蹭与书等,另外还包括律师代拟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

      2、从文书的制作主体上划分,可以分为代书类文书和自用类文书。

      3、从律师事务角度划分。大致可以把律师事务文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律师参加诉讼事务的文书、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文书、律师事务所事务文书。

      (1)律师参加诉讼事务的文书有: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刑事上诉状、刑事申诉状、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申诉状、民事撤诉状、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等。

      (2)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文书: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指定仲裁员函、仲裁委托代理协议、仲裁授权委托书、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仲裁担保书、纠纷调解书、代理非诉讼事务授权委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商标代理委托书、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合同审查意见书、法律咨询书、法律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资信调查书、律师授权声明书等。

      (3)律师事务所事务文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事务所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用)、律师事务所函(担任刑事辩护人用)、律师事务所函(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用)、律师事务所函( 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用)、接受指定辩护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案件延期审理申请函(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用)、委托调查函等 。

      鉴于律师事务文书内容相当广泛,本章拟就诉讼类法律文书和非诉讼类法律文书的常用类型文书制作作一重点介绍。

      二、律师实务文书的特点

      律师实务文书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文书的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规范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法定的约束力等特点外,还具有制作主体的代理性、主旨鲜明性、内容广泛性等特点。正确把握律师事务文书的特点,对于制作法律文书有着指导意义。

      (一)制作主体的代理性

      律师文书虽然是律师实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但是严格说来,文书本身的主体却不完全是以律师为主体的。换句话说,律师在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大部分是以有关当事人为主体的。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当事人的意愿,为有关当事人拟定一定的法律文书。律师的任务是代书。其性质属于律师给予当事人的法律帮助和服务。所以说律师文书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当然,律师文书中也有一部分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制作的文书,直接表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和意见。应当说明的是,律师的代书工作,也并非简单的代笔。文书中反映当事人的意思,也并非当事人要怎么写,律师就怎么写。如果律师只是当事人的简单的传声筒,就起不到给予当事人以法律帮助的作用了。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有关的法律文书,同样应该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

      (二)主旨的鲜明性主旨是文书的主要意旨。包括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这对于一篇律师文书说来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种律师文书都有十分明确的制作目的,同时更必须具有鲜明突出的中心思想。因为只有具备鲜明突出的中心思想,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如律师经常为当事人代书的民事起诉状,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指控被告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或要求与被告人脱离某种法律关系。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文书的中心内容就必须以确凿的基本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说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在诉讼中集中体现在诉讼请求上,再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必须是就当事人的某种预期所提出的明确法律意见,或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某一事件,或帮助其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力求为当事人避免某种损失。至于律师为当事人代书的各种涉及或不涉及诉讼的申请书,通常都是一事一书,更必须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单一、中心突出、主题鲜明。所以说主旨的鲜明性是律师文书在写作内容方面的第一要求。

      (三)制作内容的广泛性

      律师事务文书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就诉讼代书而言,既包括刑事诉讼的代书及出庭文书,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书、出庭文书;就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而言,其涉及的范围则更为广泛,既包括律师代理仲裁、行政复议活动所制作的非诉讼代书,也包容了律师参与经济、商务、家庭、婚姻、财产、金融、证券、房地产交易、企业管理、税务代缴、消费投诉、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诸多活动中代写的各类法律文件及法律专用文书,这是由律师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属性所决定的,它只代表书状主体自身的利益。它的作用是为了引起法律程序的提起及法律程序的变化,通过诉讼,求得执法机关公正处理,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却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里指制作文书的结果,而非文书本身。

      三、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以法律文书写作要求(第四章第二节)为基础,考虑律师文书的上述特点就可以。

      四、重要律师实务文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起诉状1、民事起诉状: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书状。民事起诉状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格式、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2)正文: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几项必备的内容:

      1案由,表明原、被告人之间权益争议的性质;

      2诉讼请求,具体写清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即诉讼标的;

      3事实与理由,重点写明原、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以说明原告人诉讼请求提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是对证据和证人情况依次列举,说明证据的可信性,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在正文结束前,通常要加“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判”。

      (3)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

      3、注意事项: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控诉被告人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法律文书。律师代理或帮助原告人制作民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即写清被告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则应按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主次顺序排列。

      (2)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写清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问题。诉讼请求要求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对于给付之诉的要具体写明给付的标的(如金钱、有价 证券、物品等)、给付的数额,特别是赔偿的数额,要准确估算,适度合理。对于确认之诉 的,要具体写明确认标的所有权归属及行为的有效无效,如确认房屋归属权确认合同及民事行为的无效等。书写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即所提要求事项能够履行,数字明确,避免笼统抽象,如“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这种要求没有明确的数字,请求不明确,人民法院将无法受理。

      (3)必须充分阐述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说明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纠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经过和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要求具体写明被告人侵权行为或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等要素,将纠纷的过程如实反映出来。理由部分包括如下内容: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提供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确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责任。

      (4)必须列举证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即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于确定事实 和责任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法律上的事实是有证据有证明的事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诉状中应充分列举证据,以证明事实真相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二)反诉状民事反诉状,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就原告人起诉的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与原告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并追究原告人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针对原告人提出反诉是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目的在于就原告人起诉的同一事实阐述原告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并与原告的诉讼作为同一诉讼案件合并审理,进而追究原告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因此,民事反诉状是被告人指控原告人的书面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人的本诉、被告人的反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的基础。民事反诉状的格式和写作内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

      (三)刑事自诉状1、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出现这类情况后,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2、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1)首部:主要写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如果自诉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 ,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2)正文:1诉讼请求,具体写明被告人侵犯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以及在法律上所构成的罪名,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请求;

      2事实与理由,着重阐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以及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并援引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加以论证,说明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合法性;

      3证据部分,对证据、证人名单以列举的方式逐个写清,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3)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起诉人姓名、起诉时间及附项内容。

      (四)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复答,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被告人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

      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

      (1)首部: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2)正文: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主张的正 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其中涉及 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3)尾部: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 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五)上诉状1、民事上诉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称民事上诉状。

      2、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提出上诉的其他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书。

      3、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行政上诉状既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声明上诉的诉讼文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上诉审的依据。

      (六)代理词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演说词,被称为代理词。

      它的核心内容是理由部分,因为这是能否充分阐明起诉理由或反驳对方起诉意见的关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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