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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安检员是干什么的能具体一下吗?

来源:www.mbaonao.com  时间:2023-06-02 05:51   点击:243  编辑:admin   手机版

安检人员的职责和职权

(一)职责:

1、负责在在安全检查专门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2、维持待检区秩序并通知待检者准备好证件。

3、负责受检者的有效证件查验或登记,识别涂改、伪造、冒名顶替以及其他无效证件。

4、引导受检者有秩序的通过安全检查。

5、对 受检者的人身进行仪器或手工安全检查。

6、对受检者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进行开包检查。

7、准确识别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8、对受检者有针对性的做好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其自觉接受安检。

9、在安检时司法警察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严格执行《安检规则》。

10、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职权:

1、使用安检仪器进行安全检查。

2、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3、对检查出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等不得携带进入法庭的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收缴和其他相应处理。

4、对拒绝接受安检或不服从安检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不听劝告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安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规范细致的工作,必须在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下共同进行,并充分相信和依靠司法警察及安保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司法警察及安保人员执行安全检查的实施方法主要有两种:

1、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是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如:手、眼、鼻、耳、口等进行的直接检查。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不受时间、条件等因素的限制,适用面广,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其主要方法有看、听、摸、拆、掂、捏、闻、探、摇、敲、尝、开等等。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控制再询问。

2、仪器检查

一是金属探测仪检查法。适合对人身进行检查,由安检人员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受检人的人身进行人工检查。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这是法庭安检的主要方法。

二是安全门检查法。适合对人身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在通过安全门之前,应按照安检人员的提示将身上的金属物品(钥匙、打火机、手机等)放入托盘内,如果安检门没有报警则认为可以通过。如果报警,则用手持金属探测仪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三是X光机进行图像识别。通道式X光机作为物品检验的设备,具有快速、准确和方便的特点,当包裹放在传送带上时,包裹内物品的结构、形态、密度等方面的信息将直接在荧光屏上显示,从而达到不需要开包,即可把危险物品检验出来。基层法院机关基本普及,人民法庭目前都没有能力添置。

安全检查中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

1、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品。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2、对不允许私人携带的枪支、管制刀具等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对受检者以语言形式对抗进行安全检查时,执勤法警要心态冷静,不卑不亢,冷静的告诉对方,实施安全检查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根据《安检规则》的规定,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排的不得进入。

5、军警人员携带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枪支等物品,检验其证件后,责令其自己处理,否则不准进入法庭。

6、属于不准带入的物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易燃物品、大件包裹等)待其自行处理后方可进入。

7、执勤人员在受检者通过安检门发出报警时,应用手持金属探测仪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可以搜身。对女性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对拒绝检查者,禁止其进入。

8、遇有拒绝接受检查,在不断逼近工作人员时,执勤人员应伸出左手阻止受检者继续逼近自己,命令受检者站住别动,并适当后退,使自己与受检者保持1.5---2米的距离,以防止出现袭警情况,并严厉告知如继续靠近执勤人员将面临严重后果。

9、遇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冲越的,执勤人员要迅速拦住受检者的去路,并喝令其“站住别动”,并告知受检者应配合执勤人员执行公务,如不配合将面临严重后果。如受检者不听继续冲越,执勤人员应以一招制敌的技术将其控制、制服带到安全地方审查,报院(庭、队)领导依法予以处理。

10、如有多名受检者袭警或受检者持械袭警,执勤人员应适当后撤,保持安全距离,并可持枪(或警棍)在手进行威慑,命令其不许动,尽量用语言控制,不与受检者发生身体接触,同时请求支援。如果受检者继续袭警,危及执勤法警的生命安全,执勤法警可以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9条的规定视情况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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